2008年10月29日下午4时许,一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走进元谋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称:其姓高,是老城乡人,其子在驾驶一辆挖掘机作业时发生事故当场死亡,车主夏某是禄丰县人,为防止夏某变卖挖掘机后逃走而造成自己人财两空,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肇事挖掘机予以查封扣押。
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审查高某的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当天下午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扣押了该肇事挖掘机。次日,该肇事车车主夏某到立案庭陈述:自己东拼西凑才购买了该挖掘机,岂料刚买不久就发生事故,造成高某儿子死亡,挖掘机也受损,自己四处借钱才把车修好,并付给高某一万余元的赔偿金,目前已是举步维艰,自己还与他人签有一份2000小时的施工合同,如果该挖掘机被长期扣押,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对高某的赔偿也将更加困难。立案庭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夏某的陈述并要求夏某提供3万元的担保金及扣押该挖掘机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后,接受了夏某的申请,将法院扣押保全的肇事挖掘机交还给被告夏某使用,同时,责令夏某在诉讼期间不得变卖、毁坏该车,否则将依法处理;如果夏某在保管或使用该车过程中造成该车损失,由被告夏某承担责任。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元谋县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变通强制措施,又使被告的处境有了新的转机,有效地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既体现了人民法院追求社会和谐的灵活性,又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公平正义的严肃性。
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审查高某的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当天下午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扣押了该肇事挖掘机。次日,该肇事车车主夏某到立案庭陈述:自己东拼西凑才购买了该挖掘机,岂料刚买不久就发生事故,造成高某儿子死亡,挖掘机也受损,自己四处借钱才把车修好,并付给高某一万余元的赔偿金,目前已是举步维艰,自己还与他人签有一份2000小时的施工合同,如果该挖掘机被长期扣押,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对高某的赔偿也将更加困难。立案庭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夏某的陈述并要求夏某提供3万元的担保金及扣押该挖掘机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后,接受了夏某的申请,将法院扣押保全的肇事挖掘机交还给被告夏某使用,同时,责令夏某在诉讼期间不得变卖、毁坏该车,否则将依法处理;如果夏某在保管或使用该车过程中造成该车损失,由被告夏某承担责任。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元谋县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变通强制措施,又使被告的处境有了新的转机,有效地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既体现了人民法院追求社会和谐的灵活性,又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公平正义的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