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举证地位平等,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的当事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元谋县法院从保障当事人能公平地行使举证权利入手,对一起群体性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为防止土地承包方种植的果树因纠纷被损毁,而造成将来诉讼后难以取证的后果,法院及时深入现场对果树种类、数量和种植状况进行实地勘查清点、造册登记和摄影摄像。
据了解,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一)第(5)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因此,人民法院对权利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往权利人在维权时,只是在诉讼过程中取得涉嫌侵权的证据,效率较低,并且证据容易毁灭,而证据保全可以尽可能多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实施诉前证据保全,这意味着在权利人起诉之前,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固定证据,解决了长期以来权利人诉讼案件取证难、风险大的问题,是一项节约诉讼成本、减轻群众诉累的便民利民措施,今后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