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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_楚雄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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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2-02-01 09:32来源:元谋县法院 作者:田文忠 点击:
近日,元谋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来到该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现场开展以案释法,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近日,元谋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来到该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现场开展以案释法,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法院审理查明,2011629晚,被告人杨存申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且擅自更换过发动机号的云E68482号二轮摩托车,载着李明府从元马镇禾阳村委会大乌头禾村沿大凉线往元谋县城方向行驶。当晚20时许,车辆以约58/h的车速行至大凉线K3+448M路段时,与对向谭云洪驾驶的制动系和灯光装置不合格的云2307105号大中型拖拉机在会车过程中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存申、谭云洪及坐在拖拉机上的许绍琼和谭金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谭云洪、许绍琼所受损伤均为重伤,八级伤残。经元谋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杨存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谭云洪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存申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杨存申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存申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存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杨存申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10348,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杨存申之父)对被告人杨存申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明府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3565元。

通过巡回现场审理案件,参加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通过这次旁听,受益匪浅,自己及家人以后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行车,尽量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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