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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流程跟踪监督管理若干规定_楚雄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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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流程跟踪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09-02-23 11:17来源:未知 作者:新闻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各审判庭在整个审判活动中的职责,将审判工作分为受理、排期、送达、庭审、结案、归档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依法进一步明确审判活动的具体时间要求,从而保证审判活动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跟踪管理,其他审判庭应当依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庭案件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立案庭负责诉前来访,解答相关咨询,指导当事人正确规范地行使诉权,努力降低诉讼成本,便利人民群众诉讼。
 第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完成各类案件的受理工作:
 (一)对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在接到起诉状和申请书的当日进行审查,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对符合起诉或申请条件,材料提交齐备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状或申请后两日内决定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及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二)对二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上诉材料及案卷的当日进行审查,对卷宗材料齐备的应在三日内登记立案,对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通知原审人民法院限期补充,逾期未补充齐备的,全案退回原审人民法院。
 (三)对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次日内立案,需调取案卷的由立案庭在所有案卷调齐后的次日立案。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六)司法鉴定案件,由法医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当日明确鉴定项目后,交立案庭登记立案。
 (七)以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其他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登记并移送赔偿委员会审查,赔偿委员会应在收案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八)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申请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审查并裁定,需执行的,均在裁定之日交立案庭登记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九)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八条  立案庭收到起诉状、申请书等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收据应注明材料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份数、页数和时间,并由接收人和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对需要预交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和鉴定费的案件,均由立案庭在立案时计算,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和鉴定费的,立案庭应认真审查,符合缓、减、免条件的经审查人提出意见交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负责登记以及审查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决定立案,进行登记以及审查办理的同时,将有关案件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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